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3號
KMDV,108,聲,3,20190220,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洪聯宏 


      洪鑽珍 
      洪鑽珠 
      洪得利 
      洪得友 
      洪得揚 
      洪燕玲 
      洪燕惠 
      洪燕雲 
      李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號遷讓房屋事件第一審訴訟程序於107年7月5日、107年10月3日、107年11月6日、107年12月7日、108年1月4日開庭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 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 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上開5次庭期開庭之內 容,聲請閱覽本案第一審庭訊錄音光碟,以確定筆錄中有無 漏載兩造主張之重要事項,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光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號遷讓房屋事件之原 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本院 上開案件第一審訴訟程序中歷次開庭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 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蔡旻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一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