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郭千好
蔣唐隆
一、債務人郭千好及蔣唐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玖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107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18.25(即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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