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志錦即異念科技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武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47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