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彩鳳 (英文名:Eka Lestari)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金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上訴人本訴敗訴部分:500萬元提
起上訴),應補繳裁判費7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俊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