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3號
KMDM,107,訴,13,2019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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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彥翔



選任辯護人 黃啟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駱奕勳



選任辯護人 詹基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三行至第四行所載「駱奕勳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予更正為「駱奕勳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欄所示之錯誤 ,依據上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 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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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