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323號
原 告 楊昱明
被 告 陳羅娜(CHEN NORA PADILL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7年12月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7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