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25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余李貞英
余國政
余國清
余國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新發因107年度潮簡字第250號拆除地上
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220,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對於繳納上訴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