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7年度,167號
SDEV,107,沙簡,167,2019021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6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見峯 
被   告 李雨玲 
被   告 李居奎 
被   告 李文貝 
被   告 李秝鋌 
被   告 李容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法定代理人 廖偉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