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界址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7年度,156號
SDEV,107,沙簡,156,2019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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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56號
原   告 呂文常 
原   告 呂春  
原   告 曾玉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被   告 王泰山 
被   告 賴俊傑 
訴訟代理人 賴明星 
被   告 余孟松 
被   告 翁銘禧 
訴訟代理人 何素貞 
      翁和平 
被   告 林文河 
被   告 黃惠玲 
被   告 陳憲章 
被   告 陳金蘭 
上  3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献堂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被   告 王洪審  住臺中市○○區○○路00號之2
訴訟代理人 王加籐  住臺中市○○區○○路00號之3
      王瑞年  住同上
被   告 王李春鳳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建業  住同上
被   告 王建語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所引用之附圖紅色編號數字為各筆土地間 之界址,未臻明確,且各筆土地之界址點及連線仍有必要由 訴訟當事人表明,故本件訴訟應再開辯論。
二、就原告所引用之鑑定圖(即附圖)紅色編號數字為各筆土地 間之界址部分,本院彙整補充如附表所載,倘若與原告訴之 聲明之真意不符,原告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土地標示位置 │
├──┼────────────────────────────┤
│ 1 │確認原告呂文常呂春曾玉梅所共有之臺中市沙鹿區福壽段第│
│ │222地號土地與被告王泰山所有之同段第247地號土地間之界址點│
│ │及連線如附圖編號29、編號30之連接點線。 │
├──┼────────────────────────────┤
│ 2 │確認原告呂文常呂春曾玉梅所共有之臺中市沙鹿區福壽段第│
│ │222地號土地與被告賴俊傑所有之同段第249地號土地間之界址及│
│ │連線如附圖編號30、編號31之連接點線。 │
├──┼────────────────────────────┤
│ 3 │確認原告呂文常呂春曾玉梅所共有之臺中市沙鹿區福壽段第│
│ │223地號土地與被告賴俊傑所有之同段第248地號土地間之界址及│
│ │連線如附圖編號31、編號32之連接點線。 │
├──┼────────────────────────────┤
│ 4 │確認原告呂文常呂春曾玉梅所共有之臺中市沙鹿區福壽段第│
│ │223地號土地與被告余孟松所有之同段第250地號土地間之界址及│
│ │連線如附圖編號32、編號33之連接點線。 │
├──┼────────────────────────────┤
│ 5 │確認原告呂文常呂春曾玉梅所共有之臺中市沙鹿區福壽段第│
│ │223地號土地與被告翁銘禧所有之同段第239地號土地間之界址及│
│ │連線如附圖編號28、編號27之連接點線。 │
├──┼────────────────────────────┤
│ 6 │確認原告呂文常呂春曾玉梅所共有之臺中市沙鹿區福壽段第│
│ │223地號土地與被告林文河所有之同段第238地號土地間之界址及│
│ │連線如附圖編號27、編號26之連接點線。 │
├──┼────────────────────────────┤
│ 7 │確認原告呂文常呂春曾玉梅所共有之臺中市沙鹿區福壽段第│
│ │222地號土地與被告林文河所有之同段第237地號土地間之界址及│
│ │連線如附圖編號26、編號25之連接點線。 │
├──┼────────────────────────────┤
│ 8 │確認原告呂文常呂春曾玉梅所共有之臺中市沙鹿區福壽段第│
│ │222地號土地與被告黃惠玲所有之同段第235地號土地之界址及連│
│ │線如附圖編號25、編號24之連接點線。 │
├──┼────────────────────────────┤
│ 9 │確認原告呂文常呂春曾玉梅所共有之臺中市沙鹿區福壽段第│
│ │222地號土地與被告陳憲章陳金蘭共有之同段第234地號土地間│




│ │之界址及連線如附圖編號24、編號23之連接點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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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確認原告呂文常呂春曾玉梅所共有之臺中市沙鹿區福壽段第│
│ │221地號土地與被告陳憲章陳金蘭共有之同段第234地號土地間│
│ │之界址及連線如附圖編號23、編號22之連接點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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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確認原告呂文常呂春曾玉梅所共有之臺中市沙鹿區福壽段第│
│ │221地號土地與被告王洪審所有之同段第231地號土地之界址及連│
│ │線為如附圖編號22、編號21之連接點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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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確認原告呂文常呂春曾玉梅所共有之臺中市沙鹿區福壽段第│
│ │219地號土地與被告王洪審所有之同段第230地號土地間之界址及│
│ │連線如附圖編號21、編號20之連接點線。 │
├──┼────────────────────────────┤
│ 13 │確認原告呂文常呂春曾玉梅所共有之臺中市沙鹿區福壽段第│
│ │219地號土地與被告王李春鳳所有之同段第227地號土地間之界址│
│ │及連線如附圖編號20、編號19之連接點線。 │
├──┼────────────────────────────┤
│ 14 │確認原告呂文常呂春曾玉梅所共有之臺中市沙鹿區福壽段第│
│ │219地號土地與被告王建語所有之同段第225地號土地間之界址及│
│ │連線如附圖編號19、編號18之連接點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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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