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9號
原 告 古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民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恆崗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52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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