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49號
CDEV,108,橋補,49,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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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9號
原   告 古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民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恆崗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52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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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古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