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14號
CDEV,108,橋補,14,2019021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14號
原   告 陳聰山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力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
付新臺幣(下同)135,150 元(含工資134,400 元、補償醫療費
用750 元)予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35,150 元,本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4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工資134,400 元,因
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該部分裁判費1,440 元之二分之一
即720 元。是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20 元(計算式:1,44
0 元-720 元=72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橋救字第1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1/1頁


參考資料
潔力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