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救字,108年度,1號
CDEV,108,橋救,1,2019021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聰山 
代 理 人 余景登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潔力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存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 制,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律 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 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主張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法扶基金會橋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法扶基金 會橋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附卷為證。是聲請人 既經法扶基金會橋頭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 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1/1頁


參考資料
潔力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