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調字,108年度,32號
CDEV,108,橋司調,32,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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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蔡承彧 

      高秋楊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於聲請調 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次按,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 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承彧至本案聲請時止,尚積欠 聲請人新臺幣572,486 元及利息等款項未清償,有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可 稽,而相對人蔡承彧之被繼承人蔡石靈死亡後,遺有澎湖縣 ○○市○○○段000 ○0000○0000地號等3 筆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相對人迄未辦理遺產分割,爰依民法第242 條 、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代位請 求相對人應與其他有權繼承之人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及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按繼承比例分別共有,為此聲請調 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而該遺產即系爭土地 位於澎湖縣,則依首揭規定,應專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專屬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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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