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74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柏宇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間請求給
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簡字第743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
9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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