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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8年度,73號
TYEV,108,桃補,73,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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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73號
 
原   告 何銘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義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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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