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貴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
87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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