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琨竑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耀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3 項規定,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 止執行;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 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停止強制執行。惟此之所謂「法院」,係指受理確認之訴 之法院,而非實施強制執行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以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前向本 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桃簡字第 1883號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之 執行程序,雖係由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助字第3569號執行中 ,惟本院僅是受囑託實施強制執行,並非受理確認之訴之法 院。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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