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調字,108年度,105號
TYEV,108,桃司簡調,105,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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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矯臺發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矯臺發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 213,722 元及其利息未清償。詎相對人矯臺發繼承被繼承人 矯復元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暨其上 173 建號建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 ,未為拋棄繼承而將之無 償讓與另一相對人,其等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債權行為及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已損害聲請人之權利,聲請人 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相對人 矯臺發等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而由全體繼 承人繼承,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應屬撤銷 權之行使,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 成之法律關係,故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 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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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