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黃廷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
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662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05,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