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505號
原 告 賴建仲
送達代收人 林鈞郁
被 告 LACANILAO LYRRA MARIE SIOSON(中文名:賴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LACANILAOLYRRA MARIE SIOSON」。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