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8年度,6號
SYEV,108,營小,6,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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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嘉鳴 

被   告 李嘉靜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年2月19日上午09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曾 仁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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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