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調字,107年度,228號
SYEV,107,營調,228,2019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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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調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陳富呈 
代 理 人 陳妍蓁律師
相 對 人 黃阿去 

代 理 人 黃健次 
相 對 人 王瑞榮 


相 對 人 韓秀琴 

相 對 人 韓岱樺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郭俊銘律師

相 對 人 張駿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所為
調解聲請更正錯誤或補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調解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或補充,不應准許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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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