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救字,108年度,3號
PCEV,108,板救,3,2019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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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Jennifer Guilalas Villaruz

代 理 人 趙偉程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王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與原本中案由欄關於「107 年度板勞簡字第84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8 年度板簡字第24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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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