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調字,108年度,1號
PCEV,108,板建簡調,1,2019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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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碩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均 
相 對 人 張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兩造間所訂立之室內裝修工程委任契約書第24條約定: 「. . . 雙方若因本合約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 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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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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