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08年度,2號
PCEV,108,板建簡,2,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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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展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培元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隋時語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86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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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源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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