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428號
PCEV,108,板小,428,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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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2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高薏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巷00號, 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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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