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400號
PCEV,108,板小,400,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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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00號
原   告 林峻璋 

被   告 林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6 年度附民字第189 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林家宏自民國(下同)105年4月8日起,加 入由訴外人陳冠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柯川貴」等成年 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負責提領詐騙款項俗稱「車手」 之角色,約定每次提領款項可分得百分之2 之報酬,而與該 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由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於105 年4 月12日以電話 佯稱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須自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致 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同日19時19分許匯款6,012 元至訴外人楊靜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被告林家宏即於105 年4 月12日19時22分許,於臺北 市○○區○○○路0 段000 號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元機提款 6,000 元,並在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 段或三重區正義北路 15號之「麥當勞」速食店內,將款項轉交予陳冠宇。原告爰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6,0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則以:我 實際只有領百分之2 的薪水,我沒有錢賠償,真正的詐騙集 團不是我等語置辯。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00 、473 號 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告亦因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經判處有罪確定在案,被告所辯,尚無可採,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



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之確定,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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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