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5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皇潤發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黃林绣昭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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