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3033號
PCEV,107,板小,3033,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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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033號
原   告 蕭隆裕 
被   告 興裔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能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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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裔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