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7年度,77號
PCEV,107,板勞簡,77,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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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77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楊念慈律師
被   告 林威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2 年8 月26日簽訂僱傭契約,由被告擔任原 告所經營健身會館之教練,工作內容為教授並銷售原告公 司之教練課程,雙方約定被告提供勞務,原告提供薪資新 臺幣(下同)22,000元,嗣原告升職提高薪資為4 萬元, 另就銷售教練課程部分提供佣金作為報酬。有關佣金之計 算方式,依照雙方所簽訂僱傭契約附件三計算之。嗣佣金 計算方式經雙方協議變更後則依照「私人教練佣金辦法同 意書」計算之,此可參僱傭契約第9 條及被告簽名之私人 教練佣金辦法同意書可證。而從私人教練佣金辦法同意書 第(三)條第3 項約定:「依客戶實際簽訂的合約售價來 計算佣金。」,顯見被告之佣金乃係按照客戶實際簽訂的 合約售價計算,是倘原告之客戶有提前終止教練課程契約 之情況時,因原告需將客戶尚未使用之課程費用退還客戶 ,則原告實際收受客戶之合約售價顯然已因事後退費而產 生變更,當然計算被告佣金之基礎亦隨之變更,此乃當然 之理。又有關上開私人教練佣金辦法同意書第(三)條第 3 項約定,針對客戶有提前終止教練課程契約之情況時, 原告將會要求被告返還佣金乙事,乃行之有年,更為被告



所明知,此由過去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職時,遇有客戶提前 終止契約,原告公司即會向被告追討應返還之佣金,而被 告從未有異議可證。然本件被告於107 年3 月15日向原告 預告離職,但未依照客戶交接程序,且於向原告預告離職 前,即逕行向客戶宣告離職,造成共有19起客戶提前終止 教練課程之情況,然因該19起客戶之佣金原告已發給被告 ,依上開私人教練佣金辦法同意書第(三)條第3 項約定 ,原告已核發給被告佣金之計算依據,已因原告退還未使 用之課程費用予客戶而使佣金失所計算依據,則依民法第 179 條後段之規定,被告自應返還原告已發給之佣金134, 184 元(該金額計算說明如下:會員所買每堂未稅課程單 價乘以會員終止契約時尚未使用之課堂數,再乘以販售該 課程當月累積銷售金額所對照出之佣金級距可抽成數,即 為應退還之佣金數額【註:倘退費造成該月累積銷售金額 降低,致需調降抽成數額時,因原係以較高抽成數計算佣 金,該佣金溢發部分,亦應予返還】,經計算後,共計被 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之金額。)。詎原告於107 年5 月8 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應返還銷售佣金後,被告竟置之 不理,爰依兩造間上開約定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34,184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針對被告民事答辯狀中稱:「原告附表所列之客戶有超過 半數的課程均已超過課程契約之課程到期日…如課程已過 期原告依約即無解約之必要,然原告卻泛言均與該等客戶 解約而向被告追討佣金云云,實非合理。」云云,然查, 事實上原告附表所列會員均係在課程到期日前,因被告未 依客戶交接程序,逕向客戶宣告離職,客戶方向原告提出 終止契約,原告不得已只好退費給會員,此可見附表編號 12王惠燕的課程合約,系爭課程合約最底下「課程到期日 期」一欄記載「2018/3/31 」,然嗣後原告與會員王惠燕 達成延長契約之合意,故於系爭課程合約最右側記載「延 至2018/4/22 」等字樣,且被告更在該等「延至2018/4/2 2 」字樣旁簽名,被告不可能不知契約已經延長;再觀編 號5 蔡書瑜之課程合約,雖合約課程到期日期一欄係記載 「2018/1/18 」,惟嗣後原告與消費者達成契約延展,此 觀契約書上載明「2018/4/4」等字樣可證,且被告並在20 18年3 月3 日、同年3 月10日教導會員蔡書瑜上課,顯見 被告明知會員課程到期日已延期,至被告所提之被證1 ,



會員許欣盈合約亦延長至2018年4 月30日,是被告所辯, 實無可採。
2.又私人教練佣金辦法同意書第(三)條第3項已明確約定 :「依客戶實際簽訂的合約售價來計算佣金。」等語,是 倘客戶提前終止教練課程合約,原告因須退費給客戶,故 計算被告佣金之基礎已變更,則被告取得該溢發之佣金已 失所依據,依上開約定佣金應返還原告。況且被告於民事 答辯狀亦自承:「原告又謂由過去被告任職期間客戶提前 終止契約,原告向被告追討佣金被告從未有異議可證云云 ,均非事實,實則上開事件,被告均是到了次月領取薪資 時才發現工資遭原告課扣,且原告發放工資,均未依照勞 動基準法第23條檢附當月薪資明細,被告察覺後更屢屢向 主管表示該等課扣並不合理…」云云,姑先不論被告所述 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云云,並非事實,蓋原告之員 工均可透過App 或Web 方式進入人事系統,進行上下班刷 卡、請假、薪資(含獎金)查詢,被告自不得委為不知。 此外,從被告上開陳述,亦可證明被告確實曾因客戶提前 終止合約,原告因而向其追討溢領佣金,彰顯原告與被告 間確實本即有約定會員提前解約時,須返還佣金與原告乙 情,原告並非因本訴訟而臨訟杜撰,另其他簽署私人教練 佣金辦法同意書之教練,原告亦依該同意書第三條之約定 ,請求返還溢領之佣金與原告,是原告自得針對被告溢領 之佣金,依照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等語。二、被告則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獲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免予假執行,並辯稱:
(一)首查,被告自102 年進入原告公司服務後工作態度積極認 真,廣受被告客戶(學員)歡迎,然因本年度無故遭原告 剋扣獎金而感覺理念不合,於107 年3 月15日提出離職後 ,亦分別逐位向當時被告負責授課的7-80位被告客戶安排 後續教練的更換,也成功安棑七成以上的學員與其他教練 銜接課程,原告所謂於離職前即向客戶宣告離職、未完成 交接手續云云,均為詆毀被告之無端誣指,合先敘明。(二)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有附表之 何孟純等人與被告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云云,卻僅有原告 自行繕打之附表而未提出任何佐證,顯然未盡上開舉證責 任甚明。
(三)兩造並未對原告客戶解約時之處理方式有任何約定: 1、不論是被告102 年與被告商談僱傭條件時,或簽署原告所



提出之「私人教練傭金辦法同意書」時,均從未對被告客 戶中途解約時之處理方式有任何約定,其中原證3 (三) 4 . 雖謂「若員工離職,需依照教練部獎金作業流程,確 實辦理交接客戶並結算客訴退費等傭金確定,方能於離職 後兩個月(每月15號)發放最後獎金」,然其所提及之「 教練部獎金作業流程」依被告所知,更從來未見過有此流 程,顯見兩造對於客戶中途解約之處理流程未有約定。 2、原告又謂由過去被告任職期間客戶提前終止契約,原告向 被告追討應佣金時被告從未有異議可證云云,均非事實, 實則上開事件,被告均是到了次月領取薪資時才發現工資 遭原告課扣,且原告發放工資均未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3條 檢附當月薪資明細,被告察覺後更屢屢向主管表示該等課 扣並不合理,何來「從未有異議」?此等兩造關於客戶中 途解約之約定,均為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之事項,不容原 告恣意泛言帶過。
(四)且依被告所知,原告與客戶所簽訂的課程合約中均訂有「 合約到期日」與「課程到期日」,原告附表所列之客戶有 超過半數的課程均已超過課程契約之課程到期日,且照原 告與客戶之課程契約條款均註明「課程為不指定教練服務 ,如原教練異動,將由會所指派接受教練提供後續服務」 ,第1 條「會員於簽署約定條款且支付課程費用後,得於 課程使用期間依所購堂數上課,所有課程均需在會籍期間 與課程到期日內使用完畢」第3 條「會員充分理解,其係 以優惠之價格購買課程,所以約定使用期間內未使用完畢 之課程款項,不可用於墊付任何會費」,第5 條(課程終 止)「會員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終止契約,由本中 心按照簽約時所享有之每堂優惠費用乘以實際使用堂數金 額後退費」(被證1 ,該份契約之購買日期為106 年11月 4 日,課程到期日為107 年2 月11日),即可知若原告客 戶購買之課程均需在課程期間內使用完畢,未於課程到期 日前使用完畢,即屬於「可歸責會員之事由」,原告依課 程合約及毋庸辦理退費,縱使附表之原告客戶真有向原告 提出解約要求(假設語),如課程以過期原告依約即無解 約之必要,然原告卻泛言均與該等客戶解約而向被告追討 佣金云云,實非合理。
(五)原告與被告之間並未對原告客戶解約時之處理方式有任何 明確約定:不論是被告102 年與原告商談雇傭條件時,或 簽署原告所提出之「私人教練傭金辦法同意書」時,均從 未對被告客戶中途解約時之處理方式有任何約定,其中原 證3 (三)4 . 雖謂「若員工離職,需依照教練部獎金作



業流程,確實辦理交接客戶並結算客訴退費等傭金確定, 方能於離職後兩個月(每月15號)發放最後獎金」,然其 所提及之「教練部獎金作業流程」並未明確提及何謂作業 流程、如何作業方式云云,顯見兩造對於客戶中途解約之 處理流程未有約定。
(六)針對原告民事準備狀附件之退費會員教練課程合約影本及 退費證明影本等內容,所有教練課程合約條款均註明「課 程為不指定教練服務,如原銷售教練異動,將由會所指派 接手教練提供後續服務。」再者,根據19位會員退費證明 影本,原告本可扣除退費之手續費後之剩餘金額予客戶端 ,但原告卻選擇全額退費予所有客戶,不扣除任何手續費 ,實非合理,且要求所有退費會員簽下會員服務申請表方 可退費,原告還在會員服務申請表中告知客戶端被告取得 之合約佣金金額與發放日期,若原告向被告請求退費課程 之佣金有型式上之依據,則不需要在會員退費服務申請表 上載明這些訊息。
(七)被告所取得之佣金為2017年銷售之教練課程合約,於情於 理於法上有其正當性,原告卻將客戶退費之責任全部歸咎 於被告之離職,實為原告之所辯,不符民法179 條後段之 規定,故被告毋需返還退費課程之佣金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為其所僱用之健身會館教練,工作內容為 教授並銷售原告之教練課程,並約定原告除提供薪資外, 另就銷售教練課程部分亦提供佣金作為報酬,有關佣金之 計算方式,依照雙方所簽訂僱傭契約及私人教練佣金辦法 同意書計算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僱傭契約、私人教練佣金 辦法同意書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洵堪認定。(二)又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客戶之教練課程為被告任職期間所 銷售並已由原告發給佣金,而各該客戶與原告間之教練課 程合約已於課程到期前經客戶終止合約,並由原告退還如 附表所示之課程堂數費用之事實,亦據其提出課程合約及 退費證明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僅以前詞為辯 ,查:
1、依卷附如附表所示客戶與原告間所簽訂之教練課程合約, 雖有註明「課程為不指定教練服務,如原教練異動,將由 會所指派接受教練提供後續服務」,並於第1 條「會員於 簽署約定條款且支付課程費用後,得於課程使用期間依所 購堂數上課,所有課程均需在會籍期間與課程到期日內使 用完畢」、第3 條「會員充分理解,其係以優惠之價格購 買課程,所以約定使用期間內未使用完畢之課程款項,不



可用於墊付任何會費」、第5 條(課程終止)「會員因非 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終止契約,由本中心按照簽約時所 享有之每堂優惠費用乘以實際使用堂數金額後退費」,然 上開條文並非限制購買教練課程之會員不得隨時終止合約 請求退還已繳納而尚未使用之課堂費用,此觀行政院公布 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款所規定,消費者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 隨時終止契約,消費者已繳全部費用者,如屬個人教練課 程,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例如:業者解聘或教練辭 職)而終止契約者,依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乘以實際使用 堂數,退還其餘額自明。是以,如附表所示客戶因教練辭 職提前終止與原告間課程合約,自屬不可歸責事由,原告 依未使用課程堂數退費予客戶,洵屬有據。
2、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 法第179條定有明文。依原告所提105年9月14日私人教練 傭金辦法同意書(三)計算方式規則第3項約定:「3.依 客戶實際簽訂的合約售價來計算佣金。」,可知被告所領 取之佣金係以其所銷售之教練課程售價為計算依據,則於 客戶提前終止課程合約而由原告退還課堂費用時,被告原 所銷售之教練課程售價即有變動,原計算被告可領取佣金 之計算依據顯亦發生變動,依上開約定,原告主張被告就 如附表所示客戶可得之佣金應以各該客戶終止合約時實際 繳納之教練課程費用即課程售價為計算依據,自屬有據。 準此,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客戶依原課程售價計算所領取之 佣金,於超過終止合約退費後實際課程售價計算之可領取 佣金部分,應屬溢領之不當得利,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於 法有據,不待兩造就此另有約定。
(三)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上開契約約定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134,18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7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 駁,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
│序號│PT編號 │ 姓名 │退費堂│退費單│退費金額│扣回│扣佣金│
│ │ │ │數 │價(未│ │佣金│額 │
│ │ │ │ │稅) │ │% │ │
├──┼────┼───┼───┼───┼────┼──┼───┤
│1 │NPT08057│何孟純│25 │1,560 │39,000 │13% │5,070 │
│ │ │ ├───┼───┼────┼──┼───┤
│ │NPT08057│ │11 │1,560 │17,160 │13% │2,231 │
│ │ │ ├───┼───┼────┼──┼───┤
│ │NPT08058│ │25 │1,560 │39,000 │13% │5,070 │
│ │ │ ├───┼───┼────┼──┼───┤
│ │NPT08058│ │11 │1,560 │17,160 │13% │2,231 │
├──┼────┼───┼───┼───┼────┼──┼───┤
│2 │NPT07973│汪語綺│18 │1,560 │28,080 │13% │3,650 │
├──┼────┼───┼───┼───┼────┼──┼───┤
│3 │NPT07695│蔡季鈴│4 │1,560 │6,240 │13% │ 811 │
│ │ │ ├───┼───┼────┼──┼───┤
│ │NPT07695│ │11 │1,560 │17,160 │13% │2,231 │
├──┼────┼───┼───┼───┼────┼──┼───┤
│4 │NPT08036│蔡季鈴│25 │1,560 │39,000 │13% │5,070 │
│ │ │ ├───┼───┼────┼──┼───┤
│ │NPT08036│ │11 │1,560 │17,160 │13% │2,231 │
├──┼────┼───┼───┼───┼────┼──┼───┤
│5 │NPT07690│蔡書瑜│12 │1,640 │19,680 │13% │2,558 │
├──┼────┼───┼───┼───┼────┼──┼───┤
│6 │NPT08064│蔡書瑜│24 │1,640 │39,360 │13% │5,117 │
├──┼────┼───┼───┼───┼────┼──┼───┤
│7 │NPT07813│孫小蘋│22 │1,500 │33,000 │13% │4,290 │
│ │ │ ├───┼───┼────┼──┼───┤
│ │NPT07813│ │25 │1,500 │37,500 │13% │4,875 │




├──┼────┼───┼───┼───┼────┼──┼───┤
│8 │NPT07762│黃文慈│15 │1,500 │22,500 │13% │2,925 │
│ │ │ ├───┼───┼────┼──┼───┤
│ │NPT07762│ │25 │1,500 │37,500 │13% │4,875 │
├──┼────┼───┼───┼───┼────┼──┼───┤
│9 │NPT07693│陳文清│11 │1,500 │16,500 │13% │2,145 │
│ │ │ ├───┼───┼────┼──┼───┤
│ │NPT07693│ │25 │1,500 │37,500 │13% │4,875 │
├──┼────┼───┼───┼───┼────┼──┼───┤
│10 │NPT07862│張潔 │20 │1,500 │30,000 │13% │3,900 │
│ │ │ ├───┼───┼────┼──┼───┤
│ │NPT07862│ │20 │1,500 │30,000 │13% │3,900 │
├──┼────┼───┼───┼───┼────┼──┼───┤
│11 │NPT08158│顏琴軒│18 │1,560 │28,080 │10% │2,808 │
├──┼────┼───┼───┼───┼────┼──┼───┤
│12 │NPT07835│王惠燕│5 │1,500 │7,500 │13% │975 │
│ │ │ ├───┼───┼────┼──┼───┤
│ │NPT07835│ │11 │1,500 │16,500 │13% │2,145 │
├──┼────┼───┼───┼───┼────┼──┼───┤
│13 │NPT07816│許欣盈│16 │1,500 │24,000 │13% │3,120 │
├──┼────┼───┼───┼───┼────┼──┼───┤
│14 │NPT07451│林秀蓁│25 │1,560 │39,000 │13% │5,070 │
│ │ │ ├───┼───┼────┼──┼───┤
│ │ │ │11 │1,560 │17,160 │13% │2,231 │
├──┼────┼───┼───┼───┼────┼──┼───┤
│15 │NPT08143│江嘉明│25 │1,560 │39,000 │10% │3,900 │
│ │ │ ├───┼───┼────┼──┼───┤
│ │NPT08143│ │25 │1,560 │39,000 │10% │3,900 │
│ ├────┼───┼───┼───┼────┼──┼───┤
│ │級距調降│ │ │ │ │3% │9,025 │
│ │,應返還│ │ │ │ │ │ │
│ │溢發佣金│ │ │ │ │ │ │
│ │部分 │ │ │ │ │ │ │
├──┼────┼───┼───┼───┼────┼──┼───┤
│ │NPT07589│巴奈拿│4 │1,500 │3,000 │13% │390 │
│ │ │告 ├───┼───┼────┼──┼───┤
│ │ │ │0 │1,500 │0 │13% │0 │
├──┼────┼───┼───┼───┼────┼──┼───┤
│16 │承接 │NATALI│25 │1,500 │37,500 │13% │4,875 │
│ │NPT07799│DREEVA│ │ │ │ │ │




│ │ │轉讓巴│ │ │ │ │ │
│ │ │奈拿告│ │ │ │ │ │
│ │ │(2018/│ │ │ │ │ │
│ │ │1/11) │ │ │ │ │ │
├──┼────┼───┼───┼───┼────┼──┼───┤
│17 │承接 │NATAUA│25 │1,560 │39,000 │13% │5,070 │
│ │NPT07921│"DREEV├───┼───┼────┼──┼───┤
│ │承接 │轉讓巴│25 │1,560 │39,000 │13% │5,070 │
│ │NPT07921│奈拿告│ │ │ │ │ │
│ │ │(2018/│ │ │ │ │ │
│ │ │1/11) │ │ │ │ │ │
├──┼────┼───┼───┼───┼────┼──┼───┤
│18 │承接 │邱蕓綺│17 │1,500 │25,500 │13% │3,315 │
│ │NPT07617│轉讓巴├───┼───┼────┼──┼───┤
│ │承接 │奈拿告│25 │1,500 │37,500 │13% │4,875 │
│ │NPT07617│使用(2│ │ │ │ │ │
│ │ │017/10│ │ │ │ │ │
│ │ │/10) │ │ │ │ │ │
├──┼────┼───┼───┼───┼────┼──┼───┤
│19 │承接 │蕻拿告│23 │1,500 │34,500 │13% │4,485 │
│ │NPT07651│轉讓巴├───┼───┼────┼──┼───┤
│ │承接 │奈拿告│25 │1,500 │37,500 │13% │4,875 │
│ │NPT07651│使用 │ │ │ │ │ │
├──┴────┴───┴───┴───┴────┴──┴───┤
│ 總計134,1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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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