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小字,107年度,44號
PCEV,107,板勞小,44,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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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
原   告 台北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被   告 楊宗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穎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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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