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
原 告 台北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被 告 楊宗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穎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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