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8年度,40號
PCEM,108,板秩,40,201902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黃○霖(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賴韋竹 



      陳慶  



      吳馨儀 


      劉志倫 



      賴沛淳 


      陳○亘(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林衍惠 



      柯○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王○竣(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盧○彣(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盧詩婷 



      盧○欣(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2月1日以新北警樹秩字第10839239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韋竹陳慶吳馨儀劉志倫賴沛淳林衍惠盧詩婷互相



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黃○霖陳○亘柯○廷王○竣、盧○彣、盧○欣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被移送人黃○霖賴韋竹陳慶吳馨儀劉志倫賴沛淳陳○亘林衍惠柯○廷王○竣、盧○ 彣、盧詩婷、盧○欣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108年1月31日2時5分許。(二)地點:新北市樹林區環漢路5段原住民主題公園。(三)行為:被移送人13人因故發生糾紛,而於上揭時、地互相 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霖賴韋竹陳慶吳馨儀劉志倫、賴沛 淳、陳○亘林衍惠柯○廷王○竣、盧○彣、盧詩婷 、盧○欣於警詢之供述及證述,且互核相符。
(二)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0張。
(三)車牌號碼0000-00 、000-0000自小客車及車牌號碼000-00 00、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各1 份。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 13人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 ,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定(移送書誤載為第87條第3 款),應依法處罰。又 被移送人黃○霖為92年8 月生,於行為時年僅15歲;被移送 人陳○亘為93年2 月生,於行為時年僅15歲;被移送人柯○ 廷為92年5 月生,於行為時年僅15歲;被移送人王○竣為91 年2 月生,於行為時年僅16歲;被移送人盧○彣為91年3 月 生,於行為時年僅16歲;被移送人盧○欣為93年1 月生,於 行為時年僅14歲,均為限制責任能力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9 條第1 項第1 款減輕處罰之。爰審酌被移送人僅因細 故而互相拉扯、鬥毆,影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兼衡渠等 犯後之態度、行為之動機、手段、所生之危險或損害、違反 義務之程度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7條第2款、第9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