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8年度,25號
PCEM,108,板秩,25,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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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黃聰吉 



      魏日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1 月16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837817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聰吉魏日昇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扣案之折疊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聰吉魏日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月8日16時5分許。(二)地點: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3段(福和橋下新店溪岸邊 )。
(三)行為:被移送人黃聰吉魏日昇互相鬥毆。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聰吉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被移送人魏日昇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證人鄭生土於警訊時之證述。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折疊刀1把)。
(五)被移送人黃聰吉之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六)被移送人魏日昇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診 斷證明書。
(七)現場照片7張。
(八)折疊刀照片4張。
(九)被移送人傷勢照片3張。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前 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被 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互相鬥 毆。爰審酌被移送人黃聰吉魏日昇,僅因細故起衝突即互



相毆打,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並參以渠等行為之 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 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另扣案之折疊刀一把為被移送人黃聰吉所有,供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 ,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 款、第22條第3 項, 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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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