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88年度,109號
TYDM,88,訴緝,109,200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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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О九號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 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錫鑫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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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