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8年度,156號
TPSV,108,台聲,156,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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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王清沛
訴訟代理人 陳守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進益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50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50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3 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真 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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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