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8年度,455號
TPSM,108,台上,455,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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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童文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9
5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45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審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童文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 刑之判決,駁回其第二審上訴。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量刑之輕重,屬事實審之職權,原判決已詳敘第一審法院以 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經說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 而為刑之量定,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其權限,且所 處有期徒刑1年2月,已屬從輕,因而予以維持之理由,並無 違法。
四、上訴意旨徒以:伊自行到案,犯後態度良好,對社會危害甚 小,雖社會觀感不好,但未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渉及任何案 件,現有正常工作,原判決量刑是否妥適,未有完備之理由 說明,違背法令云云,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適法第 三審上訴理由,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呂 丹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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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