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徐振智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
11月8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608號,起訴案號: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60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 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 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 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 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徐振智因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 年12月12日提起上訴,並 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 上述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陳 朱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