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7年度,67號
IPCA,107,行專訴,67,2019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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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7號

原   告 喬亞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雅侖(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榮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曾尚成   
參 加 人 鄧昌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7 年6 月7 日經訴字第1070630556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以「具低阻力、快速鑽鎖之緊固 件」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經被告編 為第106203181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 利),發給新型第M542087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 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不 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 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6 年12月27日(106 )智專三 (一)04078 字第106213121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 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6 月7 日經訴字第 10706305560 號決定駁回,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 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損害,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不對稱之弧切 面」用語,依說明書【0008】段第6-8 行:「而前述鑒於該 等弧切面係成不對稱之設置,因此該每一螺牙34則會呈現非 一正圓態樣之設置」,可知,螺牙應有兩個表面(一是面向 螺頭,另一則面向桿體尾端),又依圖4 所示螺牙的單側表 面(為面向螺頭方向的表面)具有至少2 弧切面,該等弧切 面「長度不相同」,形成非正圓螺牙,即面向同一方向的至 少二弧切面中,各面所延伸的長度並不等長以建構「不對稱 」的非正圓態樣,故可作「弧切面彼此不等長」之解釋。此 相較於證據2 係以圓形螺牙基礎,讓螺牙的第一切削面(面 向螺頭方向)、第二切削面(面向尖錐部方向)具不同傾斜 角度而呈不等角,以建立不對稱結構,此與面向同一方向的 多弧切面為不同延伸長度而呈不對稱的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螺牙結構,二者是不同螺牙特徵,故證據2 並無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 「每一螺牙至少由二不對稱之弧切面組成」之技 術特徵。又系爭專利是利用螺牙具有不對稱之弧切面設計及 弧切面上之鋸齒設置,不僅可快速斬切切屑以減少螺牙與鎖 合物間摩擦、降低鎖合阻力外,還能利用所述不對稱設計, 讓螺牙間擁有較多之容屑空間以供切屑排放與容置與防止裂 材,更使緊固件與鎖合物間形成較佳之鎖合緊固力,故系爭 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證據2 可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二) 證據3 之斜向凸肋只是局部構件考量;證據4 之圖4 旋切刀 刃位於切槽與旋切弧331 的相接處,但並無連接在兩旋切弧 之間,且證據4 的說明書【0008】段僅揭露:「該每一螺牙 32斷面至少由二呈多邊設置之旋切弧331 相互連接而成」, 但並無揭露其弧切面有何特殊之處;證據5 只有局部螺牙具 有鋸齒刀刃部,並未揭露不對稱配置的弧切面技術特徵;證 據6 亦未揭露不對稱配置的弧切面技術特徵,故證據3-6 均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每一螺牙至少由二不對稱之 弧切面組成,而該任二弧切面相接處形成有一切刃,以及該 每一弧切面上開設有複數鋸齒」之技術特徵。(三)證據2 、3 與呈非圓形牙的證據4 間之組合動機並非明顯,且系爭 專利請求項1 相對於證據2-4 ,亦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因此,證據2-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又證據5 並無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不對稱特徵, 證據6 只藉其一螺紋段來降低旋入阻力,可見,證據2-6 彼 此結構有別,證據2-6 之組合動機並非明顯,且證據2-6 的 單純組合,亦難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技術特徵 ,因此,證據2-6 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四)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依附請求項1 ,界定 出「該切肋可呈三個設置於該鎖合部上。」之技術特徵,縱 然證據2 、3 分別揭露螺旋牙鋒、斜向凸肋之技術特徵,仍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不對稱弧切面相接於切刃,同時 弧切面上開設有鋸齒,再於鎖合部上設置有三個切肋所為之 整體技術特徵,況且,證據2-4 、證據2-6 之組合動機並非 明顯,該複數證據之單純組合,亦難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 項2 之整體特徵,故證據2- 4及證據2-6 之組合,均無法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五)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依附請求項1 或2 ,界定出「該每一螺牙係由三個不對稱 之弧切面組成。」之技術特徵,由於證據2 的「不對稱」與 系爭專利請求項3 的「不對稱」是完全不同的結構配置,加 以證據2 、證據4 非屬相同或相似組成且亦無共通性,且證 據4 亦無不對稱設計,證據3 雖有斜向凸肋,證據5 有3 個 鋸齒刀刃部,但均無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每一螺牙都具 有呈不對稱的3 個弧切面的特徵,至於證據6 之等距三排屑 段,更為系爭專利請求項3 的反向教示,此外,證據2-4 、 證據2-6 之組合動機並非明顯,且該複數證據的單純組合, 亦難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整體特徵,故證據2-4 及 證據2-6 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依附請求項1 ,界定「該每一 切肋係由該鑽尖處往該螺頭方向延伸。」之技術特徵,因證 據2 僅為供斬削以減少螺進阻力、證據3 僅為供排屑功能、 證據4 僅為供切屑功能,故證據2-4 仍未能達系爭專利請求 項6 整體特徵及所達目的功效,況證據2-4 、證據2-6 之組 合動機並非明顯,該複數證據的單純組合,亦難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6 之整體特徵,故證據2-4 及證據2-6 之組合 ,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七)系爭專 利請求項4 為依附請求項1 ,界定「該每一螺牙之鋸齒間另 開設有至少一深至牙底之割溝。」之技術特徵,證據2 、3 、7 為圓形螺牙結構,證據4 、6 為非圓形螺牙結構,又證 據4 、6 其細部構件配置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的弧切面、切 刃、鋸齒的連接關係,乃是截然不同的結構空間配置,至於 證據5 僅簡述有3 個鋸齒刀刃部的存在,縱使證據7 揭露有 凹槽及缺口的存在,仍未能得出系爭專利請求項4 的整體技 術特徵,加上證據2-7 彼此的揭示結構各有所別,並無明顯 的組合動機,且該複數證據的單純組合,亦難以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4 之整體特徵,故證據2-7 之組合,無法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八)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 依附請求項1 或4 ,界定「於該等螺牙間環設有一鉸切螺牙



,而該每一鉸切螺牙係由不對稱且至少具有二切削面所設置 組成,且該任二切削面相接處形成有一刀刃,且該每一切削 面上形成複數鋸齒,同時該鉸切螺牙之外徑小於該螺牙之外 徑。」,由於證據2 僅教示單一螺旋的螺牙結構,證據6 並 未揭露具高、低牙的雙螺旋配置,證據8 則無揭露高牙與低 牙尚需符合「不對稱且搭配有鋸齒」之整體結構,加以證據 2-6 及證據8 彼此的結構各有所別,並無明顯的組合動機, 且該複數證據的單純組合,亦難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整體特徵,故證據2-6 及證據8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等語。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
三、被告則以:(一)原告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二不對稱之 弧切面」解釋為「弧切面彼此不等長」,惟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記載「該每一螺牙至少由二不對稱之弧切面組成」,其中 「二不對稱之弧切面」於說明書並無特別之定義,是本件上 開特徵依通常習慣總括之意義予以解釋,而一般機械元件設 計者所稱之「二不對稱之弧切面」,係應指「兩弧切面具有 形狀、長度及角度等差異所造成的不對稱」,故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二不對稱之弧切面」,應解釋含蓋「兩弧切面具 有形狀、長度及角度等差異所造成的不對稱」之技術特徵。 又證據2 圓形螺牙部之第一切削面、第二切削面為不等角, 可視為第一切削面與第二切削面不對稱,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每一螺牙至少由二不對稱之弧切面組成」之技術 特徵。再者,證據2 既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證據2-4 或證據2-6 皆為螺絲緊固件之相同技術領域,且 皆可達成避免切屑堆積過多及減少鎖合時阻力之功效,故所 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結合證據2-4 或證據2-6 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故證據2-4 或證據2 -6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二) 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附屬技術內容為「 該切肋可呈三個設置於該鎖合部上」,該附屬技術內容都已 揭示在證據2 之螺旋牙鋒為三個,證據3 斜向凸肋為三個, 且「切肋」的數量改變僅屬簡易變化。又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請求項1 、2 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內容為「該每一螺牙 係由三個不對稱之弧切面組成」,該附屬技術內容都已揭示 於證據2 圓形螺牙部為不對稱螺牙配合證據4 之旋切弧為三 個;證據5 之三個具有切削功能的鋸齒刀刃部;證據6 之三 排屑段。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 附屬技術內容為「該每一切肋係由該鑽尖處往該螺頭方向延 伸」,該附屬技術內容已揭示於證據2 揭露每一螺旋牙鋒係



由尖錐部底端往上與該圓形螺牙部之螺旋方向呈同向螺旋設 置或證據3 揭露該每一斜向凸肋係由該鑽尖處往該螺頭方向 延伸。是以,證據2-4 或證據2-6 之組合,均可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 、3 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3 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 、5 、6 所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6 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 所揭露,故證據2-4 或證據2-6 之組合,均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6 不具進步性。(三)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附屬技術內容為「該每一螺牙之鋸齒間另開設有至少一 深至牙底之割溝」,該附屬技術內容已揭示於證據5 第二圖 揭露螺牙之鋸齒間另開設有至少一深至牙底之割溝;或者揭 示於證據7 揭示一種木螺絲,包含一螺頭、一桿體及複數螺 牙,複數螺牙螺旋環設於桿體上,螺牙上並至少開設有二凹 槽,凹槽深度位於螺牙與桿體相接處。又證據2-4 或證據2 -6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且證據2-7 具明顯組合動機而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 項4 之發明,故證據2-7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4 不具進步性。(四)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請求項1 、4 之 附屬項,其附屬技術內容為「於該等螺牙間環設有一鉸切螺 牙,而該每一鉸切螺牙係由不對稱且至少具有二切削面所設 置組成,且該任二切削面相接處形成有一刀刃,且該每一切 削面上形成複數鋸齒,同時該鉸切螺牙之外徑小於該螺牙之 外徑」。又證據2 已揭露「且圓形螺牙部係由不對稱且至少 具有二切削面所設置組成,且該任二切削面相接處形成有一 刀刃,且該每一切削面上形成複數鋸齒」之技術特徵,且該 圓形螺牙部至少環設三個,可視中間圓形螺牙部為鉸切螺牙 ,再者,證據6 揭露第一螺紋段或第二螺紋段上設有等距設 立之三排屑段及三螺入段,雖系爭專利請求項5 界定的鉸切 螺牙之外徑小於該螺牙之外徑以形成高低牙的配置,然而, 高低牙的配置屬螺絲技術領域之習知技術,且證據8 揭示一 種螺絲,其包含一桿體及一頭部,桿體的外周圍設有第一螺 紋及第二螺紋,第二螺紋的牙部高度小於第一螺紋的牙部高 度,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 、6 、8 所揭露。又證據2-4 或證據2-6 之組合,可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2-6 、8 具明顯組合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發明, 故證據2-6 、8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 步性等語,資為抗辯。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四、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五、法律適用:
按新型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處分時之規定。 專利法第119 條第3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 106 年3 月7 日,經被告於同年月31日審查核准專利。嗣參 加人於同年7 月26日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於同年12月27 日作成原處分,故系爭專利有無舉發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 時所適用之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24日施行之 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規定為斷。
六、本件審理之爭點:
依專利舉發理由書所載,參加人提出之舉發事由,包含下述 (一)至(三)等舉發事由(見舉發卷第31頁背面),案經 被告審查結果,認前揭舉發事由,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6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具進 步性,已如前述。故本件即就被告以下述(一)至(三)之 舉發事由,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 不具進步性,而為「 請求項1-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原處分,是否有所違誤 予以判斷(見本院卷第273 頁):
(一)證據2-4 或證據2-6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3 、6 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2-7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 步性?
(三)證據2-6 及證據8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5 不具進步性
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為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104 條及第120 條準用第22 條第1 項所規定。又新型專利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 得取得新型專利;新型有違反同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規 定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之, 復為同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同法第119 條第1 項所明訂。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6 有無違反核准時專 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專利 權,任何人得檢附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即被告提起舉發 ,倘舉發人即本件參加人所附之證據可以證明系爭專利違 反上開專利法規定而不具進步性,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
(二)次按,判斷申請新型專利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應以申請 新型專利之新型的整體,亦即以每一請求項中新型的整體 為對象,而非以請求項之各元件之技術特徵為個別比對, 但因新型專利係由各別構件組合而成,各部分構件亦有其 技術內容,所以在判斷新型專利是否具進步性時,不得不 依下列步驟判斷之:1.確定被比對新型專利之新型專利範 圍;2.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3.確定被比對新 型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4.確 認被比對新型專利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5.該被比 對新型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 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判斷是否能輕易 完成被比對新型專利的整體。所以只要按此步驟所為之新 型專利進步性判斷,以每一請求項所載之發明的整體為對 象,依據上開進步性之判斷步驟,將該發明所欲解決之問 題、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予以綜合考量者, 自合於新型專利進步性整體判斷之基準。此為我國現行進 步性審查實務之慣行,與美國、日本新型專利審查步驟亦 同,殊無法想像如何跳過上開1 至4 步驟,未確認被比對 新型專利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逕就第5 步驟就被 比對新型專利與相關先前技術直接擇其相異之構件作進步 性判斷。是以只要依據上開進步性之判斷步驟,將該發明 所欲解決之問題、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予以 綜合考量者,自合於新型專利進步性整體判斷之基準(最 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判字第747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再按,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 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 利,此為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所明訂 。審查進步性時,通常會涉及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結合 ,為避免恣意拼湊組合引證案內容,造成後見之明,審查 時應考量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 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而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若 有動機能結合,則可判斷具有否定進步性之因素。判斷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 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關連 性或共通性。其中,技術內容之關連性,係以複數引證之 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是否相同或相關予以判斷,且各技術 領域相關連之程度亦有所不同,故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縱 具有關連性,通常亦難以直接認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能結合該複數引證,尚須進一步考 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是否包含實質相同之所欲解決問題



,或是否包含實質相同之功能或作用,抑或相關引證之技 術內容中有無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結合不同引證之技術內 容的教示或建議,以綜合判斷其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該複數 引證之技術內容(最高行政法院107 年度判字第647 號判 決意旨參照)。
(四)末按,由於判斷專利有無進步性之相關事實,往往涉及專 門知識,而專利權人、舉發人或其等訴訟代理人、專利專 責機關之代理人等,多係具有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相關知 識或技能者,是以當事人就「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申 請日之技術水準之認定加以爭執時,自應提出證據加以證 明,並具體指明該事實涵攝於個案之先前技術組合後,對 於進步性之決定究有何影響。如當事人已於事實審就系爭 專利與舉發證據所揭露之內容間有何差異,參酌相關先前 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是否能輕易完成 申請專利之發明加以辯論,應認當事人已就該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申請日之技術水準進行辯 論(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判字第651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當事人已於本院就系爭專利與舉發證據所揭露之 技術內容間有何差異,以及參酌上開技術內容,是否能輕 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進行辯論,本判決並據以說明系爭 專利不具進步性決定之理由(詳如後述),揆諸前揭判決 意旨,應認當事人已就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及其於申請日之技術水準進行辯論,先予敘明。(五)系爭專利技術內容(相關圖式:附圖1 ):   1.本新型係提供一種具低阻力、快速鑽鎖之緊固件,其主 要在於鎖合部上至少形成有由該螺絲之鑽尖往螺頭方向 延伸之二切肋設置,同時再搭配環設於桿體上之每一螺 牙係至少由二不對稱之弧切面所組成,而該任二弧切面 相接處形成有一切刃,且該每一弧切面上開設有複數鋸 齒,故鎖合初期可輔助該鎖合部鎖入時避免發生裂材外 ,並且該等螺牙特殊設計,不但可以減少該等螺牙鎖入 時與鎖合物之間產生相互摩擦外,且更能增加切削效果 ,使鎖合阻力得以降低,以達提升加速鎖合效率功效。 (參系爭專利新型摘要,見申請卷第8頁)。
2.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6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請 求項2-6 為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見舉發 卷第27頁):
請求項1 :一種具低阻力、快速鑽鎖之緊固件,其包含 有一桿體,一設於該桿體一端之螺頭,一相
反該螺頭且設於該桿體另一端之鎖合部,複




數螺旋環設於該桿體上且延伸至該鎖合部之
螺牙,以及至少二形成於該鎖合部上之切肋
;其中,該每一螺牙至少由二不對稱之弧切
面組成,而該任二弧切面相接處形成有一切
刃,以及該每一弧切面上開設有複數鋸齒;
另,該每一切肋係由近該鎖合部之鑽尖處往
該螺頭方向延伸。
請求項2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具低阻力、快速 鑽鎖之緊固件,其中,該切肋可呈三個設置
於該鎖合部上。
請求項3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之具低阻 力、快速鑽鎖之緊固件,其中,該每一螺牙
係由三個不對稱之弧切面組成。
請求項4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具低阻力、快速 鑽鎖之緊固件,其中,該每一螺牙之鋸齒間
另開設有至少一深至牙底之割溝。
請求項5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4 項之具低阻 力、快速鑽鎖之緊固件,其中,於該等螺牙
間環設有一鉸切螺牙,而該每一鉸切螺牙係
由不對稱且至少具有二切削面所設置組成,
且該任二切削面相接處形成有一刀刃,且該
每一切削面上形成複數鋸齒,同時該鉸切螺
牙之外徑小於該螺牙之外徑。
請求項6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具低阻力、快速 鑽鎖之緊固件,其中,該每一切肋係由該鑽
尖處往該螺頭方向延伸。
(六)參加人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6 不具進步性,其引用之舉 發證據為證據2-8 及其組合,茲就舉發證據之技術內容, 分析如下:
1.證據2(相關圖式:附圖2):
⑴證據2 為100 年10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414507 號「 螺絲」專利案。證據2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106 年3 月7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
⑵證據2 為關於一種螺絲,該螺絲包含有一螺頭以及一 由該螺頭向下延伸且在末端設有尖錐部之桿體,該桿 體由該尖錐部向上環設有圓形螺牙部,該圓形螺牙部 設為不對稱螺牙,且該圓形螺牙部自尖錐部起取適當 長度於外周緣設有鋸齒切刃,並於該桿體底端設有切 削螺牙部,其具有複數個與該圓形螺牙部螺旋方向呈



同向螺旋設置之螺旋牙鋒;藉此,當螺絲在螺入工件 時,該不對稱螺牙能有效減少旋動阻力,且透過該鋸 齒切刃的切削及該切削螺牙部的輔助斬切下,可讓使 用者更加快速、省力的達到螺固之目的(參證據2 之 摘要,見舉發卷第77頁)。
2.證據3(相關圖式:附圖3):
⑴證據3 為106 年2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I568939 號「 螺絲」專利案。證據3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106 年3 月7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
⑵證據3 為關於一種螺絲,包含一桿體、一第一螺紋、 及一第二螺紋。該桿體包含一錐狀旋入部、一頭部、 及位在該旋入部與該頭部之間的一直桿部。該第一螺 紋係呈螺旋狀地繞在該桿體上且包含一上螺紋部及一 下螺紋部,該上螺紋部設在該直桿部的外周圍,該下 螺紋部設在該旋入部的外周圍。該第二螺紋係呈螺旋 狀地設在該桿體上且由該桿體的旋入部延伸到該直桿 部的底端,該第二螺紋包含複數螺牙,該第二螺紋的 螺牙與該第一螺紋之下螺紋部的螺牙相互隔開。該螺 絲旋入要鎖合物件的速度可提高且不會降低該螺絲與 物件之間的結合力(參證據3 之摘要,見舉發卷第67 頁)。
3.證據4(相關圖式:附圖4):
⑴證據4 為104 年11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512069 號「 低旋鎖阻力之螺絲」專利案。證據4 之公告日早於系 爭專利申請日(106 年3 月7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 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4 為一種低旋鎖阻力之螺絲,其主要在於該每一 螺牙斷面至少由二呈多邊設置之旋切弧相互連接而成 ,同時該旋切弧與另一旋切弧相接處設置少一切槽, 並且該切槽與該旋切弧相接處形成有一旋切刀刃;是 以,透過該旋切弧、切槽、旋切刀刃之設計,鎖合過 程利用該旋切刀刃,將可更鋒利的進行該物件之切削 動作,並且相鄰之旋切刀刃將可立即將切屑再次粉粹 、斬斷之效果,並且減少與該物件之摩擦力與阻力外 ,同時切削過程中,該旋切弧與物件將形成一排屑空 間而增加排屑效果,促使該螺絲使用時能達到降低阻 力、增加鎖合速度及防止物件於鎖合中裂材之功效( 參證據4 之摘要,見舉發卷第82頁)。
4.證據5(相關圖式:附圖5):




⑴證據5 為103 年7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482002 號「 木螺絲結構改良」專利案。證據5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106 年3 月7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 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5 為有關於一種木螺絲結構改良,其主要包含有 一螺頭及一桿體,其中該桿體係由螺頭所延伸而出, 於桿體前端形成旋入尖尾部,由旋入尖尾部往上設有 螺牙部,於該螺牙部由下往上分別設有攪切木料的割 尾槽、具有囓合切削功能的鋸齒刀刃部及排除木屑的 螺旋排屑槽,且於螺牙部上方設有可提高鎖固穩定性 的迫緊螺牙部;藉此,以達到具有旋入扭力小、可快 速鎖入、良好排屑及鎖固力佳的木螺絲結構者(參證 據5 之摘要)。
5.證據6(相關圖式:附圖6):
⑴證據6 為99年3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375788 號「木 螺絲結構改良(一)」專利案。證據6 之公告日早於 系爭專利申請日(106 年3 月7 日),可為系爭專利 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6 為有關於一種木螺絲結構改良,該木螺絲自頭 部向下延伸形成桿部,桿部由旋入端及平直端組成, 且桿部周壁螺旋環設有彼此間隔之第一螺紋段及第二 螺紋段,於其一螺紋段的牙峰周緣處以等距間隔方式 環設呈交錯排列之三排屑段及三螺入段,且各排屑段 具設凹凸齒部;據此結構設計,俾達該木螺絲在對工 件進行旋入作業時,該其一螺紋段可產生較小之旋入 阻力,且能夠快速排屑,而另一螺紋段可囓合工件, 令該木螺絲得以在順暢排屑而無阻礙的鎖入工件,又 可穩固定位於工件上者(參證據6 之摘要,見舉發卷 第73頁)。
6.證據7(相關圖式:附圖7):
⑴證據7 為94年10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M276902 號「木 螺絲」專利案。證據7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106 年3 月7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
⑵證據7 係一種木螺絲,其係藉由螺牙上至少開設有二 凹槽,且該每一凹槽深度位於該螺牙與該桿體相接處 以上,同時再配合該任二凹槽間之螺牙的牙峰上開設 有鋸齒狀之複數缺口,故鎖合時具有較佳剪切與增加 排屑空間效果,進而達到鎖合迅捷、省力且能大幅降 低製造成本(參證據7 之摘要)。




7.證據8(相關圖式:附圖8):
⑴證據8 為100 年5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404286 號「 螺絲」專利案。證據8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106 年3 月7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
⑵證據8 為關於一種螺絲,其包含一桿體,桿體上輾有 第一螺紋與第二螺紋,第二螺紋與第一螺紋相互隔開 且具有不同的螺紋高度,該第一螺紋與第二螺紋係個 別具有一前螺腹及一後螺腹,該第一螺紋與第二螺紋 之前螺腹之螺腹角係個別在25-45 度之間,該第一螺 紋與第二螺紋之後螺腹之螺腹角係個別在3-23度之間 ,使得該螺絲的結合能力可提高及可防止鬆脫(參證 據8 之摘要)。
(七)證據2-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獨立項,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 證據2-4之技術內容,均如前述。
2.證據2 第1-4 圖揭示一種螺絲(1 ),其包含有一桿體 (3 ),一設於該桿體(3 )一端之螺頭(2 ),一相 反該螺頭(2 )且設於該桿體(3 )另一端之尖錐部( 31),複數螺旋環設於該桿體(3 )上且延伸至該尖錐 部(31)之圓形螺牙部(32),以及複數形成於該尖錐 部(31)上之切削螺牙部(33),該每一切削螺牙部( 33)係由近該尖錐部(31)之鑽尖處往該螺頭(2 )方 向延伸。其中,螺絲(1 )、桿體(3 )、螺頭(2 ) 、尖錐部(31)、圓形螺牙部(32)及切削螺牙部(33 ),分別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緊固件、桿體、 螺頭、鎖合部、螺牙及切肋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具低阻力、快速鑽鎖之 緊固件,其包含有一桿體,一設於該桿體一端之螺頭, 一相反該螺頭且設於該桿體另一端之鎖合部,複數螺旋 環設於該桿體上且延伸至該鎖合部之螺牙,以及至少二 形成於該鎖合部上之切肋;另,該每一切肋係由近該鎖 合部之鑽尖處往該螺頭方向延伸」之技術特徵。 3.證據2 說明書第4 至5 頁第〔0013〕段第3 至6 行中記 載「該圓形螺牙部32設為不對稱螺牙,且該圓形螺牙部 32自該尖錐部31起取適當長度於外周緣設有鋸齒切刃 321 ,得以有效降低該螺絲1 旋動時的摩擦力」(見舉 發卷第76頁);證據2 說明書第5 頁第〔0014〕段中記 載「再者,請參閱第4 圖所示,該不對稱螺牙係指該圓



形螺牙部32之牙鋒322 的第一切削面323 與水平面形成 之第一角度θ1 及第二切削面324 與水平面形成之第二 角度θ2 ,該第一角度θ1 及該第二角度θ2 為不等角 」(見舉發卷第76頁背面);證據2 之第4 圖揭示第一 切削面(323 )與第二切削面(324 )之相接處形成有 一切刃。其中,證據2 所揭示每一螺牙由二不對稱角度 之第一切削面323 及第二切削面324 組成,而該二切削 面相接處形成有複數鋸齒切刃321 之技術特徵,已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每一螺牙至少由二不對稱之弧切 面組成,而該任二弧切面相接處形成有一切刃,以及該 每一弧切面上開設有複數鋸齒」之技術特徵。
4.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是為了解決習知緊固件有增加與 物件間之摩擦力增加、不易排屑致使阻力及扭力增加、 鎖合速率降低及裂材的問題,故系爭專利是利用螺牙具 有不對稱之弧切面設計及弧切面上之鋸齒設置,不僅可 快速斬切切屑以減少螺牙與鎖合物間摩擦、降低鎖合阻 力外,還能利用所述不對稱設計,讓螺牙間擁有較多之 容屑空間以供切屑排放與容置與防止裂材,更使緊固件 與鎖合物間形成較佳之鎖合緊固力(系爭專利說明書【 0009】、【0010】段參照,見本院卷第49-50 頁),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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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