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武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
管理處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9,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