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移轉關係不存在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7年度,958號
STEV,107,店簡,958,2019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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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958號
上 訴 人 吳采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77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8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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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