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7年度,1640號
STEV,107,店小,1640,201902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6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郭國強 
被   告 蔡雋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