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建字,105年度,1號
STEV,105,店建,1,2019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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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欣華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慶華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185 元(計算式:本訴敗
訴部分164,900 元+反訴敗訴部分319,285 元=484,18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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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華陽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