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8年度,59號
CHEV,108,彰補,59,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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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9號
原   告 陳秀梅即承暉電器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羿伭即三
民賓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
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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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