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0號
原 告 鄭志章
訴訟代理人 陳侑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宇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3,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應
補繳裁判費1,110元。
二、請說明被告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具體侵權時間)及造成原
告何損害?並提出相關證據(如交通事故資料)。
三、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3,934元,然提出之估價單金額
為40,934元,請說明請求金額之項目、計算式及計算依據。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