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8年度,48號
CHEV,108,彰補,48,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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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宏志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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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