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8年度,36號
CHEV,108,彰補,36,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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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雅儒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 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 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 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 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第119條第1項規定「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 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 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 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 定」,第436條之23規定「第428條至第431條、第432條第1項 、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 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 有能力者負擔之」。
經查:
㈠被告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為柯文專阮氏美貴,此有戶 籍資料可稽。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柯文專阮氏美貴,難認合法。




㈡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4,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起訴不合程 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 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被告柯雅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阮氏美貴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以訴狀表明被告柯雅儒之法定代理人柯文專阮氏美貴,及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或來院補正起訴 狀及繕本或影本所示被告柯雅儒之法定代理人柯文專阮氏美 貴。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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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