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8年度,85號
CHEV,108,彰簡,85,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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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85號
原   告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勁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相對人(即被告)於本院91年度
  執字第11781號一案之分配表聲請廢棄,分配金額二筆,分
  別為新臺幣(下同)4,548元及40,115元,應退回第三人明
  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具體明確,應補正正確訴
  之聲明。
二、原告起訴意旨似主張本院91年度執字第11781號執行事件於
  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分配表全部有誤,則應依補正後
  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
  裁判費(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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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