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85號
原 告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勁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相對人(即被告)於本院91年度
執字第11781號一案之分配表聲請廢棄,分配金額二筆,分
別為新臺幣(下同)4,548元及40,115元,應退回第三人明
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具體明確,應補正正確訴
之聲明。
二、原告起訴意旨似主張本院91年度執字第11781號執行事件於
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分配表全部有誤,則應依補正後
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
裁判費(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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