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8年度,102號
CHEV,108,彰簡,102,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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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0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粧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 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 6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除被告陳粧以外其餘被告之真正姓名( 僅記載鄭XX)、國民身分證字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 日以108年度彰簡調字第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 日起14日內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 及正確訴之聲明,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業已於10 8年1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 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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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