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司調字,108年度,44號
CHEV,108,彰司調,44,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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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佳玲柯淑惠柯陳梅基間確認遺產分割
協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間所為之分割協議 無效等語。惟經本院於108年1月16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 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2月1日前陳明有無調解 之意願,相對人迄未見回覆,有送達證書3件在卷可憑,是 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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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