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7年度,357號
CHEV,107,彰簡,357,2019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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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富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春霖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租賃物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645元,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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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